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家補,569,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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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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