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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程樂
相 對 人 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未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請求之家事非訟事件,且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於112年6月19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為65歲,平均餘命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應以10年扶養費總數計算標的價額;
又本件以相對人居住地(臺南市)之112年每人月最低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4,230元計算其所需費用,由聲請人及相對人之長子謝英哲平均分擔(本院卷第43至45頁),聲請人之分擔額核為853,800元【計算式:14,230×12×10×1/2=853,800】,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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