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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補字第777號
原告方蓮水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珠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離婚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8 日
書記官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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