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家親聲,328,202309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A01 住○○市○○區○○○路00號4樓
相 對 人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而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均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屬家事非訟事件,依前揭說明,應徵裁判費1,000 元,惟聲請人於聲請時未繳納,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2 年8 月2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後段、第21條第1項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家事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