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上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薛玉君即雙魚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邦商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2年
度湖小字第1388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07元(上訴人原審請求金額61,507元-原審判決勝訴金額4,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碧惠
法 官 邱光吾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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