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張喬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俊雄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是當事人聲請訴訟救助一經准許,如其效力並無消滅原因,亦未依同法第113條以裁定撤銷其救助,其效力自及於本案事件相關之保全程序,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之實益及必要。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蘇俊雄及蘇俊傑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695號),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救字第81號民事裁定准許聲請人所聲請之訴訟救助,且未經撤銷其救助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上開案號民事卷宗確認無訛。
揆諸首開條文意旨,該准予訴訟救助裁定之效力及於本案事件相關之保全程序,則聲請人再就本案聲請假處分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況聲請人所聲請之假處分事件亦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109號駁回其聲請。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