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救,41,2023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41號
抗 告 人 姜榮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皇家侍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本院112年度救字第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