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救,84,2023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84號
聲 請 人 盛煜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明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12年度簡上字第17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甚明。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且本件並非顯無理由,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依聲請人上訴所為之主張,尚非顯無理由,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