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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張尊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生態保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張尊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北市七星生態保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再財團法人經設立登記後,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不得自行變更,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司法院《79》秘台廳㈠第01199號函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為符合農田水利法及財團法人法之規定,經第7屆第8次(112年度第一次)董事、監察人暨顧問聯席會議於民國112年5月15日決議修正為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函、修正前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修正對照表、第7屆第8次(112年度第一次)董事、監察人暨顧問聯席會議紀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㈠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5條屬董事及監察人之組成規定;
第13、14條及第18條屬基金之設置管理規定;
第20條屬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
補充之第23條屬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
本院參酌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12年9月4日北市產業農字第1123028063號函之意見後,認此部分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團法人有關之規定亦無抵觸,是其此部分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聲請人其餘聲請部分,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6條、第10條文字用語及阿拉伯數字修正為國字等修正,核均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有無「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揆諸首揭說明,自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是其此部分之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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