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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黃金玉
代 理 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清算事件(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債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清算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見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卷第34-38頁、第218-222頁),並有109至11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見本院卷第8-12頁),堪認聲請人確實已無資力支出清算費用。
另觀諸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所載內容及提出之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聲請清算並非顯無理由。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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