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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
債 務 人 林上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報表編號:BA_HISQ)。
2.債務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債務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4.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5.陳報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並提出完整之執行命令、相關訴訟資料。
6.說明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即110年5月至000年0月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陳報債務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
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債務人有無申辦車貸或以車輛申辦抵押借貸?如有,請陳報核貸金融機構或公司之名稱及地址、原始貸款金額及現餘貸款金額。
8.請確認除債務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國泰銀行、合作金客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郵局外,債務人是否有其餘存款帳戶,如有,請重新列表記明債務人在金融機構所開立之全部存款帳戶及各帳戶內之現存餘額,並提出除上開所提之銀行外,尚未陳報之銀行存摺封面及自110年5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提出之存摺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
9.債務人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於110年6月7日有單筆30,000元存入,請說明款項存入之原因。
10.請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110年5月1日至000年00月0 0日間,因交易濃縮而未於存摺內顯示之交易明細內容。
11.債務人所有之國泰銀行帳戶有多筆「藍新科技」匯入款項, 請說明該些款項存入之原因。
12.債務人所有之郵局帳戶內有多筆「鄭淑娟」匯入款項,請說 明該些款項存入之原因。
13.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及自110年5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 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 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縱無投資證券,集保公司亦會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14.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或 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物及權利?如有,請陳報該商品、財 物及權利之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5.請說明債務人是否自110年5月起迄今皆以駕駛計程車維生? 請提供營業小客車行照影本,據實詳述其駕駛計程車主要營 業範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營業時間、每月營業收入及每 月營業成本之明細、各細項金額(例如:油費、保養費), 並提出相關單據。
16.債務人應提出自110年5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營業日報 表及月報表(請由計程車計費表印出);
並另請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二個月,每日記載工作時間、當日收入明細及各細 項金額,以每月為單位,完成後按月提出於本院。
17.債務人是否有兼任義勇警察?若有,請陳報在何單位兼任。
18.說明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 屋津貼、國民年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 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19.說明聲請前二年內即自110年5月迄今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取 國民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其他各項給付,請領之日期、方 式、金額及用途?並提出受領各項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 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0.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 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 權狀代替)。
21.提出債務人母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10至111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並陳報債務人母親及所有扶養義務人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 ,若有,請提出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影 本;
並說明債務人母親之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 、姓名、如何分擔對債務人母親之扶養費用,若未支出,應 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22.依債務人自陳母親之扶養義務人人數為3人,惟據債務人所提 出之家族系統表所示,債務人母親之扶養義務人似僅有2人( 債務人所提出家族系統表中,債務人母親有3名子女(包含債 務人),但其中「林上智」記載為「歿」),請重新確認扶 養義務人人數後具狀陳報。
23.陳報債務人有無子女?如有,子女是否每月固定給付扶養費 ?給付金額為多少?並請提供子女之109年至111年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4.請債務人確認知益交通有限公司是否為其債權人?如是,請 說明債權數額為多少?並請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25.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 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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