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消債更,184,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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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84號
債 務 人 李晨希(原名:李依曄)
代 理 人 王崇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伍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8,675元【計算式:[(14+1)×43×15]-1,000元=8,675元】;

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件:
1.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並提出建物謄本。
2.說明現居地之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話費用等
)。
3.債務人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應說明當年約定每月應還款金額,並提出協商當時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劃書。
4.債務人已就上開協商毀諾,應具體說明債務人毀諾之原因及日期?就債務人所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
商條件有困難之事實提出證據(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另說明毀諾前三個月之每月收入金額。
5.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6.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7.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
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8.債務人自民國110年3月起迄今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9.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0.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以被查詢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之有效保險契約)。
11.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解約金若干之
相關證明文件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2.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機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13.提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
14.提出110、111年度繳納勞保費、健保費金額證明文件。
15.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10年3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在職證明、薪
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1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
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
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7.陳報聲請前二年收入數額如何計算,並提出證明文件。
18.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債務人應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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