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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
債 務 人 陳文昌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者,應駁回之,亦為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46條第3款所明文。
二、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附件:
⒈請提出債務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之估價單。
⒉請說明債務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是遭何債權人拖車抵償?其原債權金額為何?抵償後之債權金額為何?抵償金額若干?抵償日期為何日?該債權是否為動產擔保之債權?並請更正債權人清冊(債權人如有變更,或債權金額如有調整,均請務必更正債權人清冊)。
⒊按債務人自陳未能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於躼腳小吃店完整之薪資證明,惟仍應提出相關之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
⒋說明債務人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
⒌提出受扶養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所有扶養義務人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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