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消債聲,31,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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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周孫戊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周孫戊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同年8月15日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堪信為真實。

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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