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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46號
聲 請 人 黃國平
相 對 人 王曉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546號民事裁定之原正及正本,其附表編號2所載不動產門牌「內湖路2段103巷46樓等地下樓」,更正為「內湖路2段103巷46號等地下樓」。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依聲請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等規定即明。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112年度監宣字第546號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其附表編號2所載不動產門牌有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裁定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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