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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王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理由欄「王林秀鸞」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林綉鸞」。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致與判決理由欄所載不符,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征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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