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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黃 俐律師
相 對 人 乙○○(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其母即相對人乙○○提起監護宣告之聲請後,乙○○在程序進行中,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死亡之事實,有其除戶謄本1件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71條、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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