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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吳克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毋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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