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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0號
附帶上訴人 郭信福
附帶被上訴人 宋筱莉
訴訟代理人 黃顯凱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宋筱莉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不服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
而依民事訴訟法第460條前段規定,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其與上訴均同求為廢棄或變更第一審判決關於不利己部分之方法,故被上訴人於第二審提起附帶上訴,亦應繳納裁判費,始合於法定上訴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審判決附帶上訴人應返還如附表所示動產予附帶被上訴人,經附帶上訴人不服提起附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此部分應予廢棄,於廢棄範圍駁回附帶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動產價值為核定。
又附表編號1雙聲道床頭音響之購入價值新臺幣(下同)16,500元,附表編號2折疊腳踏車之購入價值為18,800元等節,有巨禮文化事業有限公司112年4月27日函、啟發車行開具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在卷可稽(見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卷三第188頁、卷四第286頁),附表編號3至6所列附帶被上訴人陳報價值,亦為附帶上訴人所不爭執(見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卷三第238頁、卷四第145-147頁),且附表所示動產均已使用相當期間,於認定附帶被上訴人起訴時之價值,應予計算折舊(折舊部分詳附表說明),是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8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附表
編號 動產名稱 附帶被上訴人 陳報價值 使用年數 適用耐用年數(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號碼) 折舊後價值 (折舊計算方式) 1 雙聲道床頭音響 16,500元 約6年8月 7年 (32009) 1,869元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6,500×0.28=4,62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6,500-4,620=11,880 第2年折舊值 11,880×0.28=3,326 第2年折舊後價值 11,880-3,326=8,554 第3年折舊值 8,554×0.28=2,39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8,554-2,395=6,159 第4年折舊值 6,159×0.28=1,725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159-1,725=4,434 第5年折舊值 4,434×0.28=1,242 第5年折舊後價值 4,434-1,242=3,192 第6年折舊值 3,192×0.28=894 第6年折舊後價值 3,192-894=2,298 第7年折舊值 2,298×0.28×(8/12)=429 第7年折舊後價值 2,298-429=1,869) 2 折疊腳踏車 18,800元 約4年 3年 (20307) 1,880元 (依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以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
惟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故已逾越耐用年數之物仍應有相當於新品資產成本10分之1之殘值。
) 3 立式書櫃 36,600元 約9年 7年 (30302) 3,660元 (同編號2) 4 日立直立式電冰箱 60,000元 約12年 7年 (32009) 6,000元 (同編號2) 5 日立窗型變頻冷氣機 32,900元 約10年 5年 (10203) 3,290元 (同編號2) 6 櫻花熱水器 12,000元 約12年 9年 (32004) 1,200元 (同編號2) 合計 17,899元 註1:使用年數係以附帶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報購入日期(見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卷四第284頁)推算至其起訴之日註2:使用年數計算須注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款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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