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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范姜兆伃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申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被上訴人兼
上 訴 人 盧宜君
訴訟代理人 林健民
李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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