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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戴知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上訴人 台灣好創意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山
訴訟代理人 林君達律師
戴羽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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