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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23號
反訴原告即
被上訴人 王治平
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廖美璇間因給付租金等事件,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查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4,000元及遲延利息,與上訴人起訴請求之本訴並非訴訟標的相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77條之13,應徵反訴裁判費1,50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劉逸成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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