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簡上,229,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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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莊鎮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育正即邑恆茶飲專賣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7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佳純
法 官 蘇怡文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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