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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97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陳美萍
訴訟代理人 楊蕙謙律師
附帶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于震國
訴訟代理人 林盈潁
視同上訴人 李慧卿
范祚誠
廖秀娥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6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並擴張起訴聲明。
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6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於第二審擴張起訴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萬1,654元(即擴張請求修復房間2外牆、房間2頂板及內牆5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謝 佳 純
法 官 黃 筠 雅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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