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聲再,37,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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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7號
再審聲請人  梁淑雲


再審相對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再審聲請及追加之訴費用均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

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

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編有關再審程序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條亦有明定。

本件依再審聲請人之再審起訴狀所載原審案號、原審股別,及所附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影本,堪認再審聲請人係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原確定裁定於民國112年7月26日因不得抗告而於該日公告時確定,並於同年8月2日送達再審聲請人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再審聲請人於同年8月29日聲請再審,未逾30日之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原確定裁定之承審法官有參與原確定裁定前審裁判之迴避事由,竟未迴避,且其已表明再審事由,法院應為實質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3款、第497條、第505條之1準用第395條第2項規定,聲請再審及為訴之追加等語,並聲明:

(一)原確定裁定、如附表一所示各確定判決不利於再審聲請人部分,暨如附表二所示各確定裁定均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再審相對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再審相對人應給付再審聲請人新臺幣189,144元,及自101年10月5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經查:

(一)再審聲請人雖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惟僅係指摘原確定裁定前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確定裁判如何違法,不能認係對原確定裁定之再審理由,再審聲請人復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上開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就此部分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

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

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

惟各法院法官員額有限,參考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6款規定意旨,其迴避以1次為限(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原確定裁定係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下稱系爭34號裁定)聲請再審所為判斷,原確定裁定之承審法官,並未參與系爭34號裁定,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有原確定裁定、系爭34號裁定附卷為佐。

再審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4款所定再審事由,尚無理由。

(三)再審聲請人雖主張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確定裁判,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13款、第497條所定再審事由,惟再審聲請人主張各該確定裁判具有再審事由,並求予廢棄部分,須本院認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有理由後,始能進入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而本件再審聲請人主張原確定裁定有前揭再審事由各節,既經本院認為不合法或無理由,則就前訴訟程序之各該確定裁判是否具有再審事由,即屬無從審究。

(四)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惟在法院認再審之訴為有理由前,前訴訟程序尚未再開,則不許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或提起反訴(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既未認本件再審聲請為有理由,並未再開前訴訟程序,再審聲請人追加之訴部分,自不合法,應併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本件再審聲請一部為不合法,一部為無理由,追加之訴為不合法,均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毛彥程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附表一:
附表二:
編號本院案號
96年度簡上字第1號確定判決(即第一審判決為
本院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017號判決)
97年度再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
編號本院案號
98年度再易字第3號確定裁定
102年度再易字第21號確定裁定
(再審起訴狀誤載為「聲再易」字)
103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再審起訴狀誤載為「聲再易」字)
105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107年度聲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6號確定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13號確定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9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5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5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4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9號確定裁定
(續上頁)
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0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1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2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7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8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2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0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8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4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6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33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3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2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1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28號確定裁定
110年度再易字第31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2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7號確定裁定
(續上頁)
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1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8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17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7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7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0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3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6號確定裁定
(再審起訴狀誤載為「再」字)
111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9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5號確定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4號確定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3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8號確定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3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8號確定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6號確定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7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5號確定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2號確定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20號確定裁定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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