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1010,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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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10號
原 告 廖文彬
訴訟代理人 李威志
黃雅平
被 告 鄭宗正
訴訟代理人 鄭宥延
陳淑蘭
被 告 鄭恩哲
鄭松棻
鄭柏棻
鄭桂棻
鄭玫芬
鄭宛諭
林育新
鄭恒泰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及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3規定,以土地價額及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算結果,為新臺幣(下同)3,129,062元,應繳納裁判費31,98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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