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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謝紘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欣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5,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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