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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黃瑞珍
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客昆陽商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萬4,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5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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