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1164,202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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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郭鴻文
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
被 告 於蓓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房屋及其下坐落之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而系爭不動產經鑑定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583萬4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83萬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9,39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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