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02號
原 告 榮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榮煌
訴訟代理人 馮如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1,8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