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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7號
原 告 周山和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周家棟
周秋棟
周成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公廳(下稱系爭公廳)內之物品清空,將系爭公廳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40元(計算式:系爭公廳所在建物樓層單價21,640元/坪×原告主張系爭公廳面積6坪=129,840元);
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835地號土地)、同段839地號土地(下稱839地號土地)、同段840地號土地(下稱840地號土地)、同段847地號土地(下稱847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原告主張上開地上物占有835地號土地、839地號土地、840地號土地、847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為5平方公尺、7.32平方公尺、26.67平方公尺、5.66平方公尺,依835地號土地、839地號土地、840地號土地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400元/平方公尺、847地號土地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600元/平方公尺計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392,542元【計算式:9,400元×(5+7.32+26.67)平方公尺+4,600元×5.66平方公尺=392,542元】;
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將起訴狀附圖1所示工字鐵拆除清空,據原告陳報拆除費用為150,00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2,382元(計算式:129,840元+392,542元+150,000元=672,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3,090元,尚須補繳4,290元(計算式:7,380元-3,090元=4,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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