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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9號
再審聲請人 池孟修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聖塔露琪亞公寓大廈商務住宅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本院112年度小上字第114號確定裁定(聲請狀誤繕為判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宗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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