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1456,2024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賴輝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萬9,0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2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