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1458,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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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8號
原 告 劉怡君
劉雯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禾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21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千禾建設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時雖以千禾建設有限公司為被告,惟未由千禾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於法尚有未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21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具狀補正千禾建設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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