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1488,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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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88號
原 告 連凌德

張志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道樞律師
被 告 劉秉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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