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1491,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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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1號
原 告 許育銘
訴訟代理人 林紘宇律師
陳傑明律師
邱聖翔律師
被 告 PIXIU MINING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紀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015顆比特幣;
如無法返還,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8萬2,31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依原告起訴時即民國112年12月15日關於虛擬貨幣之收盤價單價資料,每1比特幣為131萬5,034.63元,故比特幣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317萬72元【計算式:10.015×131萬5,034.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揆諸上開規定,自經濟上觀之,原告訴之聲明二者請求之訴訟目的一致,應就上開訴訟標的擇一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348萬2,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7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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