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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3號
原 告 篁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篁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東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重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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