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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陳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重珍、陳惠珍、王綽光、白光華、曾淑娟、陳冠榕、張子婕、李其恩、陳易聰、何甄甄、劉春美、俞秀端、李奕成、何奕萱、王小萍、姚紅桃、06214警員、子婕警員、溥紫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有下列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補正被告06214警員、子婕警員完整姓名及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為何(即本件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如係請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額,應表明具體之金額;
如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應表明具體之行為)。
四、按上開訴之聲明,陳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按該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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