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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鈦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陽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33,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8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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