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525,2023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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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5號
原 告 林秀怡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被 告 蔡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61,9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4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
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基地,而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訴時該年度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60,207元,而系爭房屋層次面積為81.26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為12.76平方公尺(含陽台10.94平方公尺、雨遮1.8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為82.83平方公尺(計算式:9,767.67平方公尺×848/100000=82.83平方公尺,小數點2位以下4捨5入),是該房屋建物面積合計為176.85平方公尺(計算式:81.26平方公尺+12.76平方公尺+82.83平方公尺=176.85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系爭房屋及其土地之市值約為10,647,608元(計算式:60,207元×176.85平方公尺=10,647,608元)。
又原告之權利範圍為1/4,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61,902元(計算式:10,647,608元×1/4=2,661,9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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