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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陳光臨
訴訟代理人 何孟樵律師
被 告 陳淑嫆(即陳建福之繼承人)
陳澤雄(即陳建福之繼承人)
兼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澤忠(即陳建福之繼承人)
被 告 陳澤龍(即陳建福之繼承人)
陳澤仁(即陳建福之繼承人)
陳澤忠(即陳建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柒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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