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590,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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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黃寶桂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被 告 黃文貴
黃芳玲
黃盈頻
黃子華
黃信鈞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91,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號8樓之1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其所坐落之基地,而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起訴時該年度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62,597元,而系爭房屋層次面積為119.78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面積為7.72平方公尺、共有部分為24.46平方公尺(計算式:42.08平方公尺×30/720+66.19平方公尺×6/120+30.09平方公尺×127/197=24.46平方公尺,小數點2位以下4捨5入),是該房屋建物面積合計為151.96平方公尺(計算式:119.78平方公尺+7.72平方公尺+24.46平方公尺=151.96平方公尺),以此為計算基礎,系爭房屋及其土地之市值約為24,708,240元(計算式:162,597元×151.96平方公尺=24,708,240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
又原告之權利範圍為63/400,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91,548元(計算式:24,708,240元×63/400=3,891,5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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