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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林含笑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林中興
林長崎
林育正
林麗玲
林清標
林芯如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22,63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鍾堯任
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新臺幣/ 每平方公尺) 原告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小數點後4捨5入) 1 新北市○里區○○段00地號 2150.06 5,800元 55/336 2,041,277元 2 新北市○里區○○段00地號 295.85 5,800元 1/6 285,988元 3 新北市○里區○○段00地號 73.01 5,800元 1/6 70,576元 4 新北市○里區○○段00地號 335.52 5,800元 55/336 318,544元 5 新北市○里區○○段0000地號 109.91 5,800元 1/6 106,246元 合計 2,822,6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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