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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73號
抗 告 人 何廷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震洋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本院112年度補字第6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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