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704,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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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新隆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禎
訴訟代理人 高振格律師
柯德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經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後,聲明第一項即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1621、1622、1629、1633、1647、1648、1649、1656、1658、1665、1666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複丈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各編號部分之地上物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15萬1,84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又聲明第二、三項即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屬附帶請求,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015萬1,8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5,4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附表:
編號 地號 公告現值 (元/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 (平方公尺) 新北市汐止地政事務所112年10月13日複丈成果圖之編號 訴訟標的價額 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900 10.27 (H) 35萬8,423元【計算式:34,900(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0.27(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H)之面積)=358,423(元)】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900 166.3 (G)、(O) 580萬3,870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66.3(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G)、(O)之面積)=5,803,870(元)】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900 89.51 (F) 312萬3,899元【計算式:34,900(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89.51(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F)之面積)=3,123,899(元)】 4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900 84.94 (E) 296萬4,406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84.94(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E)之面積)=2,964,406(元)】 5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200 143.31 (R)、(S) 60萬1,902元【計算式:4,200(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43.31(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R)、(S)之面積)=601,902(元)】 6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900 219.23 (A)、(B)、(C)、(D) 765萬1,127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19.23(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A)、(B)、(C)、(D)之面積)=7,651,127(元)】 7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200 214.52 (T)、(U) 90萬0,984元【計算式:4,2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214.52(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T)、(U)之面積)=900,984(元)】 8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900 7.61 (Q) 26萬5,589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7.61(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Q)之面積)=265,589(元)】 9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900 66.11 (P) 230萬7,239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66.11(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P)之面積)=2,307,239(元)】 10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900 356.99 (J)、(K) 1,245萬8,951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356.99(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J)、(K)之面積)=12,458,951(元)】 11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34,900 106.46 (I)、(M)、(N) 371萬5,454元【計算式:34,900元(元/平方公尺)(即該地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06.46(平方公尺)(即複丈成果圖圖示(I)、(M)、(N)之面積)=3,715,454(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 4,015萬1,8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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