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725,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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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張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福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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