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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張智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榮泰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所出具民事起訴狀中,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被告就坐落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XXX年X月X日所為之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等語,並未明確記載係請求法院撤銷何時所為之繼承登記行為,從而此部分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尚未臻具體明確,是原告本件起訴要件顯有不備。
三、據上,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胡菘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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