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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朱元平 住居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修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9,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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