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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 告 甘信宏
傅瑞瑾
被 告 倢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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