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12,補,901,202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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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1號
原 告 陳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素貞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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